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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

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实施〈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若干配套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施《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1、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对科技的总投入要达到10亿元,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不低于国家规定要求,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的增长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

2、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对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的项目,形成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3、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福州市科技园区二次创业,发挥科技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作用,鼓励境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福州市科技园区,促进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对入驻科技园区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缴入市、区财政的,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每新增1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奖励和支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设计数字化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给予补助。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关于扶持福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4、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重点扶持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新获得以上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其他申请专利的补助按《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执行。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重点扶持这些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

5、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发挥我市科技资源优势,促进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接省6.18成果交易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实验室,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按《福州市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鼓励企业与我国两院院士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两院院士与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整合资源,完善福州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6、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在年度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增设“福州市创新企业奖”,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对税收的贡献和企业成长性等为评价指标进行评选并奖励。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7、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扩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8、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主要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做大做强一批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特色产业集群提供测试分析、技术集成、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按照《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认定和考核的中心择优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学数据信息、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区域创新提供社会化服务。

9、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面向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优良品种培育、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公益型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农科教结合项目,鼓励其与农业生产一线合作,加快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面向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重点项目及台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设施农业、精致农业、生态农业、工业化农业综合技术等的引进与合作以及扶持台湾农民在我市创业。按《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由市政府给予授牌并配套20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30%的经费配套支持;对列入省级“一镇一品”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省、市、县1:1:1的比例配套扶持;“十一五”期间,建设成覆盖全市80%以上行政村的“福州市农村科技信息网络”,为“三农”提供一线科技服务。

10、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应予优先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工程,要向本市企业开放项目的前期资讯,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优先购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1、为高层次人才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市属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并对进站博士后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对列入省引进人才目录的高层次急需人才、《福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持有者以及在市属企事业单位从事研发工作的博士生,按《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给予经费补助和相应待遇,市直有关单位必须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以上人员担纲的科研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人才向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高新技术企业、福州软件园和福州属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福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持有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以上的,第一次购买我市住房、轿车和参加国内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费用,可凭个人所得税税单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受益财政连续两年按其个人上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但补助额不超过消费总额的30%。

12、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专利申请量两个指标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上 一 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下 一 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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