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开展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发布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为便于企业准确、规范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经委依据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材料须按《须知》要求及时提交,注意项目申报截止时间,逾期不再进行当年项目确认,望互相转告。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开展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发布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为便于企业准确、规范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经委依据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材料须按《须知》要求及时提交,注意项目申报截止时间,逾期不再进行当年项目确认,望互相转告。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
2010年4月21日
本须知主要对《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提示,对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说明,供申报单位参考。
一、申报提示 1.所申报项目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2.研究开发费用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归集; 3.项目申报须经推荐单位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推荐单位为所在县(市区)科技、经济主管部门或市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规定详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或委托开发协议 3.建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佐证项目具有实质性创新的证明材料;曾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且仍处执行期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仅须提供行政部门立项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含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不使用塑料夹条装订)及项目申报表、立项计划书电子文档。 三、申报时间 当年项目申报于11月30日截止,逾期申报的项目当年不再予以确认。 四、实施情况备案 经确认项目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确认机关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及电子文档,至项目研发结束时止。 五、具体受理部门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83338680;市经委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处,联系电话:83258390。
一、申报提示
1.所申报项目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2.研究开发费用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归集; 3.项目申报须经推荐单位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推荐单位为所在县(市区)科技、经济主管部门或市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规定详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1.所申报项目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2.研究开发费用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归集;
3.项目申报须经推荐单位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推荐单位为所在县(市区)科技、经济主管部门或市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规定详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或委托开发协议 3.建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佐证项目具有实质性创新的证明材料;曾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且仍处执行期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仅须提供行政部门立项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含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不使用塑料夹条装订)及项目申报表、立项计划书电子文档。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或委托开发协议
3.建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佐证项目具有实质性创新的证明材料;曾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且仍处执行期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仅须提供行政部门立项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含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不使用塑料夹条装订)及项目申报表、立项计划书电子文档。
三、申报时间
当年项目申报于11月30日截止,逾期申报的项目当年不再予以确认。
四、实施情况备案
经确认项目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确认机关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及电子文档,至项目研发结束时止。
五、具体受理部门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83338680;市经委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处,联系电话:83258390。
友情提示
1.开展项目申报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须知》及相关政策文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申报材料,以免影响项目确认通过率;
2.“申报材料目录”第3条所要求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不限,但须准确反映项目开发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创新点、当年(及以后年度)计划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与进度安排等;
3.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本《须知》规定为准,过期不候;不要误将“实施情况备案”时限作为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免延误项目确认;
4.曾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亦须经过项目确认,所需佐证材料参见“申报材料目录”第3条。